| 财经点对点-私有财产走进阳光 | |
![]() | 课程标题:财经点对点-私有财产走进阳光 主讲老师:曾子墨 课程分类:财经点对点 课程类型:视频 推荐星级: ![]() 点击次数:10074 学 习 币:20 学习币 课程时长:32分钟 更新时间:2007-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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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简介 | ||||||||
| 私有财产走进阳光 采访嘉宾:王胜明、王利明、王家福 解说:在今年的两会上,可以预知的一个热点话题就是关于私有财产的保护。一直以来私有财产在中国是一个非常具有争议性的敏感话题,但是在去年的十六大报告当中却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受到保护,这个表态立刻就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 而就在同一年的12月23号,一个由立法官员和法律专家所组成的班底,已经静悄悄地完成了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草案的起草工作,并且把草案提交给了最高的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据说草案会把十六大的承诺进一步变成法律――明确私有财产要受法律保护。 而这部尚即将面世的民法典,也标志着私有财产在中国终于走进了阳光。 Part one 字幕: 私有财产“浮出水面” 解说: 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共分九编,累计1209条,是新中国法制史上迄今为止条文最多、篇幅最长、涉及面最宽、调整范围最大、与公众生活最密切的一部法律草案。 尤其是草案第二编物权法中,在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之后,对私人所有权作出6条规定,规定说——“国家保护私人的储蓄;国家保护私人投资以及因投资获得的收益”;“国家保护私人财产的继承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私营企业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具备法人条件的,属于该法人所有;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依照法律保护或者章程规定享有所有权”等。 物权这个词,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代的法律中,但对于今天普通的中国百姓来说,它还是一个陌生的概念。物权是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在中国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无论是官方的主流意识形态,还是民间的公共舆论,都对私有财产怀有根深蒂固的“傲慢与偏见”,甚至曾经存有极端的仇视心态。“抄家”就是中国源源流传的一大恶俗,这一恶习在“文革”动乱期间尤其被造反派们演绎得触目惊心。 访谈: 曾子墨: 在中国的历史上,在新中国的历史上,真正第一次出现了私有财产要受到保护这样一个概念是在什么时候提出来的? 王胜明: 在改革开放之后,最初提出来,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它只是社会主义经济当中的一个必要的补充,那么后来的话呢认识到就转变为认为私营经济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法律的框架上来看的话也不一样,比如说一开始,先有政策规律,后有行政,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的规定,1988年国务院搞过一个规定,叫私营企业暂行管理条例,到了90年代,特别是95年之后,我们就制定了一些涉及到私营经济的法律,比如说我们搞了合伙企业法,搞了个人独资企业法,搞了乡镇企业法,在这些法律当中,规范的当然主要是私营经济的问题,特别是1999年,宪法修正案。 曾子墨: 您刚才也谈到说在这次的民法典草案当中,对于私有财产其实是有一个非常明确的界定的,但是对此呢,我可能在,比如说一些普通老百姓也有一些疑惑的地方,就说这个界定到底怎么样来界定,因为在中国经济转轨的过程当中,其实出现了很多产权不清晰的情况,特别是早期的时候,可能是本来是些私有的财产,他为了能够饶过一些当时不是很合理的法律条例,出现一些挂靠的情况,到现在可能就变成一个解决不清的问题。这些问题在民法典草案当中有没有涉及到。 王胜明: 确认产权,应该说是物权法一个重要的功能,这个财产究竟是属于谁的,除了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以外的这一块,包括外国资本在华的投资,我们认为都属于私人所有权这一块,那么私人所有权你刚才讲到的就是在实践当中,可能发生的产权不清的问题,这种例子在实践当中是发生的,你比如说我知道的像过去的联想,包括最近炒比较热闹的像仰融的华晨财产案问题。都涉及到这样的问题。在物权法当中,我们规定了你的物权有一项权利,什么权力就是向法院可以请求确认这个财产是我的。比如说,像集体经济的问题,八十年代以后有一部分我们说叫戴红帽子,实际上是个人财产私人财产,但是他介于当时的政策规范,介于当时的历史情况,他愿意戴一顶帽子,带一顶国有或者说是集体这样的帽子,对这样的问题,我们在私下研究的时候,总的倾向应该是还其本来面貌。 解说: 最近,中国社会科学院撰写的《中国私营企业发展报告》显示,全中国登记的私营企业主目前已大约有300万人,这比60年代的16万人增加了近20倍!他们拥有的注册资本总额更是达到了大约一万亿元人民币。这个事实说明,不论舆论对私营经济接受也好,反对也好,它已经成为中国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私有财产也成为了中国社会财富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访谈: 王家福: 如果一个国家没有私有经济,没有私人财产,如果老百姓都非常穷,没有私人财产,这个国家不可能是富的,这个国家不可能是真正的社会主义,因为贫穷哪是社会主义呢, 解说: 随着私有经济的实力增强,群体扩大,富有的私营企业主们对前途和未来的担忧却没有化解,历史悲剧和前车之鉴使他们寄希望于国家承诺保护他们的合法财产。 访谈: 文一波:财产对个人来讲,到一定规模来讲它没有太大的意义,财产它是作为一种载体,为一个企业在服务,也社会在服务,但是如果财产没有安全的话,实际上企业的安全性上是有问题的, 王建华:需要一些保护,因为原来感觉到呢就是民营企业和这种国家集体财产不太平等,打个比如吧,像在国有企业吧要是会计贪污啊可能就是算贪污,在民营企业算侵占,那包括竟方的办案力度也不会完全一样 解说: 这是2002年由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与央视《中国财经报道》共同进行的一项调查,调查表明,93%的城市居民希望通过修宪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67.5%的居民认为只有在双方共同协商确定补偿标准的情况下,国家才能有偿征用私产,还有15%的居民明确表示不同意任何条件的征用私有财产。 这份调查显示:私有财产的安全性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大多数城市居民对法律只明确国家和集体的财产,而对私有财产尚未明确提出保护的现状心有余悸。 Part two 字幕: 曲折的立法历程 串场词: 在中国古代,儒家思想一直在封建社会当中占有主导地位,礼法不分,所以大量民事关系都靠“礼”的规范来进行调整。这是我国古代法制民事立法的一个突出特点。而在鸦片战争以后,因为西方资本主义的进入,中国自己自足的自然经济的基础也遭到了破坏。随着社会生活的巨大变化,民法典编纂工作也就此拉开了序幕。 解说: 早在1907年,清政府就派沈家本、俞廉三等为修订法律大臣,并聘请日本法学家志田钾太郎、松岗义正,开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的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到 1911年这部《大清民律草案》完稿。草案分为五编,共计33章,1569条,但是,这部法典还没来得及颁布施行,清王朝就在武昌起义的枪声中崩溃了。 访谈: 王胜明: 大清民律草案,因为当时的社会背景,所以当然有涉及到私有财产的问题,因为在当时的背景下,应该说我们国家公有制的问题,国有的问题是非常少的,主要的还是私有的问题,比如说包括土地,解放以后涉及到土地是公有的问题,解放前土地绝大多数都有私有的,所以私有的问题在解放以前没什么问题,在经济生活当中它是主流的。 解说: 辛亥革命后的北洋政府也在1926年完成了民法典草案各编的编制工作。这部法典草案曾被北洋政府司法部通令各级法院作为条例援用,但它的命运同样是:从未作为正式法典颁布施行过。 国民党执政后,也曾在《大清民律草案》基础上起草了《民律草案》,分为总则、债、物权、亲属和继承五编,在1929至1931年间分批颁布了各编,至此完成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中国台湾目前仍使用这部民法典,但对其中部分编章进行了修正。 1949 年新中国成立后,1954年9月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同时,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也开始组织制定中国的社会主义民法典。不幸的是,1957年就在政治上开展了反右派斗争,批判“法律至上”,反右斗争的扩大化导致了法律虚无主义,使刚刚着手的民法典起草工作不得不停顿下来,连草案都还没编制出来。 经过“大跃进”、人民公社化后,1960年冬中国共产党开始纠正农村工作中“左”倾错误,毛泽东提出:“不仅刑法要,民法也需要,现在是无法无天。没有法律不行,刑法、民法一定要搞。不仅要制定法律,还要编案例”。 此后,有关方面第二次组织了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并于1964年7月1日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试拟稿)》,这个草案有三编,分别为总则、财产的所有、财产的流转,共15章262条。但是,遗憾的是,随后部分农村和少数城市基层又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再次夭折了。 访谈: 王家福(参与起草人): 起草的工作受两方面的影响,一个是要跟资本主义国家的,发达国家的民法大概要有所区别,叫做划清界限吧就是,另外一方面,同时也什么呢,要和前苏联的民法也要划清,因为它是修正主义的嘛,是不是,要划清界限,所以我们当时搞的民法应该讲现在看来是不伦不类。当时并没有提所有权,没有权利,义务。 解说: VO: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79年2月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成立,他们组织有关部门、政法院系和研究机构的专家组成民法起草小组,开始了第三次的民法起草工作。王家福再次参加了起草工作。 访谈: 王家福: 我们搞出来一个东西很辛苦,搞了很多条,400多条还是500条,应该说是非常好的一件事情,但是要出来,这样涉及面那么广就比较难,有的比较好,有的比较差,要通过比较难,而且我们当时急需,改革开放急需我们的法律出去,所以这个没有办法,所以当时就改成,一下出来不如分批出来,所以就改成先起草单行法,单行民法 解说: 这样,就形成了现在以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民事单行法构成的民事立法体系。 92年,中国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经济社会进入一个转型期。随之而来的则是大量出现的新的民事关系。 据统计,中国各级法院去年受理的刑事案件50万件左右,行政诉讼不到10万件,而民事案件大约500万件左右,占各类案件的80%以上。这些数字表明需要有有相应的民事法律。民法典的起草编纂再度进入日程表。 访谈: 王胜明: 我们国家在改革开放前,长期以来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计划经济体制和民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制度主要的内容都是格格不入的,因为民法他讲的是民事主题的平等和多元,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你就听我政府的就行了,哪需要,你那个企业哪儿有什么权利,你公民个人哪儿有什么权利,所以应该说,就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民法是生不逢时的,在改革开放之初,因为民法涉及面非常广,内容非常复杂,为了加快民事立法,当时不可能起草民法典,所以我们搞了叫民事单行法律,经过这 20年来的准备,我们已经有了大约60部法律,这60部法律一部分就是民事法律,可以说我们做了20年的准备,现在起草民法的条件才基本成熟。 解说: 1998年3月,全国人大委托江平等9位民法学者、专家,成立工作小组,又一次负责中国民法典编纂,其过程吸纳百家之言,汇聚八方意见,历时5年。 2002年,民法典编纂工作驶入快车道。 (2002年民法典编纂大事表) 1月11日,中国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专家座谈会,邀请六位专家分别起草民法典的各编内容; 4月初,专家建议稿基本完成; 4月16日至19日,法工委就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 4月底法工委民法室形成民法典的室内稿; 5月至8月,法工委民法室在室内稿的基础上,对照专家建议稿反复研究,8月形成民法汇报稿; 9月16日至25日,法工委就民法汇报稿听取民法专家和实际部门工作人员的意见; 12月23日,民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访谈: 曾子墨: 这五年当中您觉得可能最大的困难会是在哪些方面? 王胜明: 我到法工委工作了17年,在我的记忆当中,连续四个月,每天开会,就是在工作当中,每天开会,研究民法的各个问题,这还没有过,因为其他的每法律跟民法相比,内容比较简单,涉及面比较窄,条文有的及十条,长一点几百条,民法草案我们拿出来累计条文1200多条,比中国目前最长的条文的法律也多好几倍,所以它的工作量是可想而知的。 曾子墨: 关于这部民法典草案,您认为它是一个原则性的框架性的法律还是一个有很多细节,大家真的可以依据他来办事的这样一部法律。 王胜明: 民法他是一种人法,他是直接规定老百姓或者是企业你在社会经济生活当中,究竟有那些权利,这样一种很具体很细致的这么一种法律,所以我们在民法草案当中,既有一些原则的一些规定,需要各方面可以共同遵循的一些规定,也有大量的很具体的规定,比如我买房子,我买的是期房,买了期房以后等我把钱交了以后,我跟开发商之间是债权关系,是个合同关系,开发商就有可能也发生过把这个房子再卖给别人,那么我怎么来保护我的付定金,付一部分款的权利,我们这次就规定了一个叫预告登记制度,我这买房的人我可以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去登记,某某正在盖那栋房子的第几层第几套房子是我的,我登记之后,开发商不能再卖了,别人买了以后,买的权利不被承认,像这样的问题就是非常的具体的,这样具体的规定在民法草案当中,大量都有。 曾子墨: 您估计这个审议过程大概需要多长时间? 王胜明: 我们现在的民法草案总共搞了九篇累计条文有1209条,内容非常广,所以常委委员,以及全国人大代表,对这部法律草案怎么审议,以及这部法律最后怎么通过,应该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我个人有点倾向,因为内容太广了,而且说实在话,要把这个草案修改和进一步完善,这个工作量也非常大,所以有点倾向于分编审议,分编通过,这个工作可能还要从民法草案到最终民法全部的成为法律,正式颁布,我估计可能还得要干五年左右的时间。 解说: 有学者称,民法典的出现意味着市民社会的法律,也就是私法构筑就此打下关键性的基石。然而,“私法”这个概念,对于中国公民一直很陌生疏离。无论传统社会还是改革开放以前的中国,都是一个以公法秩序为中心的社会。私法体系在中国经历了长时间的残缺后终于走近了百姓。因此有人说,未来的民法典将是一部人权的宣言书。 访谈: 王利明: 民法草案是一个权利宣言,很大程度上是体现在它把各项民主权利都独立成编的规定,主要的民主权利,物权,合同债权、人格权等等,独立成篇,并且通过侵权责任法,独立成篇的侵权责任法,对各项民主权利提供全面的保护,可以说整个草案核心是以权利为核心构件的,充分体现我们的法律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所以有人说它是一部,也可以说,有人说是对人权保障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草案,这样的评价是不过分的, 串场词: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以后,一直保持两位数增长的中国经济开始放缓,虽然不能够排除世界大环境和周边小气候的影响,但是我们也看到中国的改革进程却是到了一个关键的时候。从计划经济到商品经济,从双轨制的理念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随着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改革,中国的社会生活确实出现了巨大的变化,而现在,民法典草案的完成,特别是其中关于私人财产的保护,非常有可能就会成为新一轮体制改革的重大突破口。 Part three 字幕: 修宪呼声再起 串场词: 虽然民法典使人们对私有财产的安全有了信心,但是人们仍然不能够完全放心。尽管法律明确规定对私有财产的保护适用于一切侵权的行为,其中也包括了政府行为对私有财产的侵害,但是还是有一些仍有专家认为,民法并不能够彻底解决对私有财产的全面保障问题。 访谈: 曾子墨: 虽然民法草案当中有这样具体的规定来保护大家的私有财产,但是会不会可能还是和一些其他的,比如说现有的法规条文形成一些冲突,特别是一些部委,因为我也注意到有一些媒体对此有一些疑问,可能有一些部委对民营经济,他可能有一些歧视的行为,遇到这种情况会怎么样? 王胜明: 讲这个问题在实践当中存在,但是在法律上我觉得已经基本解决了,怎么解决,我们有一部法律叫立法法,在立法法里面第一就规定了,涉及到老百姓和企业的基本的民事权利,就是民事的基本法律制度,部委一级地方你不能规定,这个权只有谁,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有权制定法律,在法律里面规定这些最重要的最基本的问题,第二呢,在立法法里面也讲到,我们的法律框架,上面有法律,你刚才讲到有部委的规章,中间可能有国务院行政法规,底下有地方性的法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的法规,以及部委规章,如果跟法律规定不一致怎么办。跟法律规定相抵触全部无效,因为你是下位的法,你是一些规范性的文件。你不能够跟法律相抵触。 曾子墨: 当私人的财产所有权受到了政府机关的威胁的时候,到底应该怎么办? 王胜明: 按照法律的界限,如果说政府机关他是行使他的行政权,加入你不该拆的房子给你拆了,他硬说他是行使行政权,这个时候怎么办,走行政诉讼,你的行政权行使得对不对,我们1989年就有行政诉讼法,那里面就可以保护你的财产权益,如果说政府机关的人比如说,政府机关的司机,把你撞伤了,这个我们认为是民事诉讼,虽然他小车司机也是属于政府机关的,但是这个是民事诉讼,撞伤以后,政府机关跟被撞的人是完全平等的,在这个情况下,走民事诉讼,政府机关的小车,撞人撞伤了你照样应该赔。 解说: 在现代社会,对私有财产的侵犯主要来自三种力量:一是刑事犯罪,二是民事侵权,三是被滥用的政府权利。遏制第一钟力量靠刑法,遏制第二种力量靠民法,而遏制第三种力量则靠宪法。事实上,第三种力量,也就是被滥用的政府权利,往往是威胁私有财产的最深刻最隐蔽也最为强大的力量。 为此民法典出台后,是否需要修宪明确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又成为大家关注和争论的焦点, 访谈: 王家福: 尽管我们讲说是应该国有的,集体的,个人的财产应该一体保护,应该一视同仁保护,这个我们大家都能理解,但是我们做起事情来往往是,动不动我们的法院就是要为国有企业护航,但没说为私有企业护航。 这次十六大讲要完善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我想是不是应该讲明白,在宪法里面表明白私有财产不可侵犯,这一条我觉得非常重要,因为不这样做有一个问题,就说我们的国家,在社会主义初期阶段,就是讲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要想是共同发展的话那怎么办,那如果一个神圣不可侵犯,一个一些不神圣不可侵犯,那这样一个东西,它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那种成分比如私有经济,她就觉得,它就怕受到侵犯,那经济就会受到影响, 王利明: 我觉得宪法因为它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应当对于国家的基础经济制度应该做出规则,我们现在是坚持多层次的经济结构,共同发展这样一个基本的原则,这样的话,我们宪法里面,确认对各类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反映进去当然更好,但是现有的情况下宪法还没有修改的情况下,我决定从物权法的角度来把这个原则体现得非常清楚,我觉得也是可以弥补这个缺陷的。 曾子墨:法典对于受到政府侵犯的这种侵权行为有保护吗? 王胜明: 完全没有问题, 曾子墨: 但是为什么现在我看到,包括法律界内部也有一些争论,关于如果私人财产所有权受到国家的侵犯的时候,民法典是不是保护这样一个问题,我看到有一种观点民法典所能保护的只是人与人之间的这种私有财产受到保护,一旦当私有财产受到国家的威胁的时候,必须有宪法的立宪来解决保护。 王胜明:不是这么个问题,个人的财产,或者是私营企业的财产,无论受到哪个团体,哪个单位的侵害,包括行政机关的侵害,民法都是给予保护的, 曾子墨: 尽管像你所说的,物权法当中有300多条具体的条文,您认为在宪法当中是不是还需要再进一步明确的规定,私有财产受到国家的保护? 王胜明: 私有财产受到国家保护的问题,在99年宪法修正案当中已经有明确规定,但是他那个规定是原则规定,国家如何来保护私人财产的问题,比如说明明是你的东西,别人硬说是他的,这个就涉及到确认产权的问题,比如说明明是你的东西,别人把你砸坏了,这就涉及到财产的侵害问题,因出来就是赔偿的问题,像这样一体具体的规定,他不可能写在宪法里面,只能写在民法以及民法有关的单行法律当中。 曾子墨: 现在在宪法当中,关于私有财产您所谈到的原则性的规定,原来是什么样的? 王胜明: 99年的宪法修正案就已经明确提出来,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权益,这句话的原则规定是有的。 曾子墨: 您觉得这个原则性的规定模糊吗? 王胜明: 不模糊,应该讲非常清楚的, 曾子墨: 如果现在即使是民法典确立了像您所说的语言,如果在宪法当中,我们看到对待共有财产和私有财产其实至少在几一个字面上有一个不同的,您觉得这样的宪法需要修改吗? 王胜明: 我觉得关于私人财产的问题,宪法有一个总的规定,有一个原则的规定就已经够了, 曾子墨: 您认为在未来一段时间,宪法关于私有财产这部分的话,会有一个修改的可能性吗? 王胜明: 从我们目前的立法机关工作进程来看,好象还没有。修宪的问题。 串场词: 尽管在中国是否修宪还是一个巨大的问号,但是有一个声音已经越来越强烈,那就是,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私有财产同样应该神圣不可侵犯,事实上,在1998 年和2002年的全国政协会议上,全国工商联已经先后两次提出要修改宪法保护私有财产。面对民间日益高涨的呼声,执政党的决策层也有了积极而明确的回应,在去年十六大的报告当中就已经明确提出“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而且“要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现在民法典的草案已经诞生,这都标志着依法保护私有财产在中国已经成为官方认可的主流意识形态,而私有财产权也即将成为中国人能理直气壮的真正权利。(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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